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五)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九)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