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