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须经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否则,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