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