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从实施技术合同项目后三年中最高一年的税后利润中按照适当比例一次性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奖励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奖励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