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