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支持建设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