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开展宪法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全面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四)开展以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五)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典型事迹;
(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人民认识中国梦就是各民族的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
(七)开展以宁夏成功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伟大成就等为内容的区情宣传,引导各族群众正确认识宁夏的辉煌成就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
(八)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