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