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