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或者由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