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