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