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八条有效编制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