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企业未使用中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