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