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物或者将危险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