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管理、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