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