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和单独分类收运、密闭运输、集中处置体系,推广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生物柴油和制作肥料等,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等产生的再生油及其他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