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对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举报、制止海洋环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