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进行填海、围海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直至消除污染危害,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