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填海、围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