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本市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