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本市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