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本市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