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