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