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统一组织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