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六)从建筑物中、行驶中的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在建筑物、楼道、电梯、电线杆、候车亭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乱挂;

(八)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九)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十二)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犬只不束带牵引、不及时清理排泄物;

(十六)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