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奖惩并行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