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蓝丝带""文明一小时"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志愿服务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