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蓝丝带""文明一小时"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志愿服务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