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