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