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备案与免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动物保护组织依法参与养犬备案、犬只免疫、医学观察和犬只收治等工作;鼓励相关企业依法兴办犬只尸体焚毁或标本制作等无害化处理业务;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参与养犬备案服务、犬只免疫、医学观察、犬只收治、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机构名单。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