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备案建档、变更、注销的流程和途径,并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备案建档、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鼓励养犬人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养犬备案建档、变更、注销等。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