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城镇道路、管线敷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二)以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四)路面开挖后未及时回填、硬化的,采取遮盖等措施。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