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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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