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教育、医疗、文化、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关爱外来务工人员;
(六)为环卫、园林等路面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七)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或者运用急救技能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拾金不昧;
(九)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