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深圳建设相关工作的统筹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