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三章 健康促进/第四节 职业健康第五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职业健康标准和规范,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水平。探索建立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