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

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