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深圳建设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深圳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