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表健康科普文章或者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审核者和发表日期。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健康信息应当科学、真实,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查明信息来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