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下列健康社区建设工作:(一)配合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二)参加社区健康促进活动;(三)维护健康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四)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