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下列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一)配合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参加社区健康促进活动;

(三)维护健康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