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的追溯、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从研发、生产到使用的全周期监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疫苗冷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与质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