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城市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健康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务基本需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