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置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活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医学伦理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