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信用信息管理、运用、共享规则,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