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二节 人才与技术第一百零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本市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发展和国内外知名院校来本市举办高等医学院校的政策措施,鼓励本市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生等紧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推动扩大临床、护理等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鼓励本市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等人才培养,开展健康管理、营养健康、护理服务等从业人员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