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