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社区养老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费用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