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融资便利第八十七条有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